北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履行反洗钱义务
摘要: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关於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
为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联合发布《关於北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通知》。该通知自5月起试行。
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购房款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必须使用出卖人和买受人的银行账户,通过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
如发生退款行为,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出卖人和买受人银行账户。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需经由买卖双方银行账户完成,办理该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现金缴存报告大额交易。(ta/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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