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新规:禁止以股民信托资金抵券商债
摘要: 据香港东方日报报道,消息透露,香港证监会为加强保障证券行客户资产,建议规定证券行在银行开立客户信托户口时,必须先取得银行书面确认函,列明没有“抵销条款”,以防证券行出现问题时,有关信托户口被银行用作“
据香港东方日报报道,消息透露,香港证监会为加强保障证券行客户资产,建议规定证券行在银行开立客户信托户口时,必须先取得银行书面确认函,列明没有“抵销条款”,以防证券行出现问题时,有关信托户口被银行用作“抵债”等其他用途。该会正就确认函的草拟本咨询意见,目标是在首季发通函通知券商有关规定,并拟在通函发出6个月后实施,即在第三季底前出台。
现时券商在收到客户存入的款项,或因替客户沽售股票而取得款项后,必须将款项存入券商在香港港银行开立的信托户口。
据了解,香港证监会早前曾与业界会面,表示关注到部分小型券商与银行之间的信托户口设有“抵销条款”(Set-Off Clause)。所谓“抵销条款”,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贷方有权取得其资产以作抵销。证监会担心一旦证券行出现问题,有关信托户口内资产会被银行用作“抵债”等其他用途,这情况对保障客户资产并不理想。
参考外国不设“抵销条款”
该会参考了现时海外主要市场,如英国、美国及新加坡的做法,三地均规定中介人在将客户资金存入信托户口前,须先向银行取得确认信同意不设“抵销条款”,因此考虑在本港引入相关做法。
此外,该会曾就有关建议向证券界及部分银行咨询意见,业界原则上同意信托户口不应设“抵销条款”,及应制订标准化的确认函予银行及券商重新再签署。
消息指出,香港证监会近期已完成有关确认函的草拟文件,并就样本内容进一步咨询市场意见。该会建议确认函将列明信托户口的目的、及信托户口的资金不能用作抵销等。
建议设半年过渡期
为确保上述规定能顺利执行,该会建议的具体做法是,券商先在确认函填妥所需资料,再交予银行签署作确认。针对现有的信托户口,该会建议在规定生效后,将有6个月的过渡期;至于新开的信托户口,券商就必须在生效日或以后,先取得银行已签署的确认信,才可将客户资金存入信托户口。咨询预期在2月结束,目标在今年第三季底前实施。对有关规定的推出时间表,证监会发言人没有评论。
另方面,证券界表示,虽然现时大部分大中型经纪行与银行就信托户口的条款已不设“抵销条款”,但小型经纪行仍有相关条款。由于小型券商欠缺资源,与银行的“谈判实力”有限,若由证监会代它们与银行商讨确认函的条款,可节省不少成本,故券商普遍赞成证监会的建议,亦同意有关确认函样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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