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扬长避短发挥同股不同权制度优势
摘要: 原标题:扬长避短发挥同股不同权制度优势让A类股东享受同股不同权,属于普通股东的权利让渡,这是一种高度信任,若辜负了这种信任,同股不同权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熊锦秋9月27日,上交所公告称,科创板上市委审
原标题:扬长避短发挥同股不同权制度优势
让A类股东享受同股不同权,属于普通股东的权利让渡,这是一种高度信任,若辜负了这种信任,同股不同权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
熊锦秋
9月27日,上交所公告称,科创板上市委审议同意了优刻得的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如无意外,A股市场也将拥有同股不同权架构的上市公司。
优刻得是第三方云计算服务商,按其招股书,公司设置了特别表决权,有三人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为A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其他股东(包括本次公开发行对象)所持有的B类股份每股拥有的表决权的5倍。按招股书测算,无论发行结果如何,三位实控人拥有的表决权都将超过50%,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对需要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绝对控制权。
创新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创始人发挥其天才思维和远见卓识,而公司在多轮融资过程中,创始人可能由于股权被稀释而丧失控制权,从而使得企业发展方向偏离创始人的构想,导致企业发展陷入窘境。而A、B股双层股权结构,在满足公司融资需求的同时,还可以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有利于发挥创始人的天才思维,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当然,同股不同权也可能带来副作用,优刻得在招股书中也提示风险,“在特殊情况下,三位实控人的利益可能与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一致,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可能”。上升到制度层面思考,要发挥同股不同权制度优势,防止其副作用,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应把握好:
首先,A类股东必须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3条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如果没有两把刷子,没有把握市场发展大势的独到眼光,让一个平庸之辈拥有A类股,特别表决权发挥作用的结果,就可能把公司带到沟里去。建议对“重大贡献”作出定义,以巩固和优化“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基础;另外上市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若A类股东没有持续做出重大贡献,特别表决权应终止,不能让其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
其次,A类股股东一旦侵犯普通股东利益也应剥夺其特别表决权。《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A类股东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交所可要求公司或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予以改正。笔者认为这个处理措施过于温柔,即便这次改正,下次还是可能利用特别表决权牟取私利,毕竟违法违规行为未必每次都能被发现。建议,A类股东一旦侵犯B类股东权益,只要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司法部门定罪,就应剥夺其特别表决权。再稍微拓展一下,对于A类股东多次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上交所规则,从而因多次失信行为计入诚信档案、或被上交所多次谴责,也应剥夺其特别表决权。
其三,应维护和确保普通股东的基本权利。《公司法》规定持股10%以上股东拥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权利;《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则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其中“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概念极其模糊,到底是指对外公开发行股份、抑或是所有有表决权股份,或许不同人有不同看法。如果是后者,那么对于只公开发行10%表决权普通股的上市公司,就等于需要所有普通股东都一致联手提议,才能满足这个门槛要求,普通股东这个权利基本被剥夺。
香港联交所规定,“普通股东必须有权提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所需的最低持股要求不得高于上市发行人股本所附投票权按‘一股一票’的基准计算的10%”。这个规定等于是在排除特别表决权的影响基础上,只要普通股股东持股合计达10%就有权提议召开特别股东大会;也即基本等同于目前内地《公司法》的规定。建议科创板也明确作出类似规定。
总之,让A类股东享受同股不同权,属于普通股东的权利让渡,这是一种高度信任,若辜负了这种信任,同股不同权的基础也将不复存在。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股东,表决权,特别,公司,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