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财务造假余波未了
摘要: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滕飞)5月16日,山东墨龙公布的其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曝光了其财务造假以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内幕交易减持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根据证监会通报,张氏父子还面临移送司法
(记者 滕飞)5月16日,山东墨龙公布的其收到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曝光了其财务造假以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内幕交易减持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根据证监会通报,张氏父子还面临移送司法机关的危险。更重要的是,由于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在山东墨龙上受到损失的中小股东或还可依以往案例进行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公司或将面临巨额的集体诉讼风险。而由于山东墨龙还在港股市场上市,香港证监会如何跟进值得密切关注。
梳理中国证监会对山东墨龙及相关当事人的调查以及山东墨龙公告,山东墨龙财务造假以及实际控制人内幕交易违法减持的全过程得以浮出水面。
自2015年以来,山东墨龙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通过虚增售价,少结转成本等手法,虚增净利润,将2015年、2016年的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
然而,纸终包不住火。
2016年10月10日左右,山东墨龙财务部经理丁志水、财务部副经理杨俊秋向财务总监杨晋汇报了公司三季度的财务情况,当时财务报表显示公司存在重大亏损(截至三季度亏损2.19亿元)。随后杨晋向总经理张云三汇报了公司财务情况,在张云三的授意下,10月17日左右,杨晋要求丁志水、杨俊秋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达到盈利目的。丁志水与杨俊秋商议确定后,杨俊秋安排财务人员刘洪涛修改了山东墨龙财务系统的相关数据。山东墨龙于10月27日公开披露财务信息为前三季度盈利834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600万元至1200万元。
财务造假后,张恩荣、张云三父子借机大笔减持。
2016年11月23日,张云三账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一笔卖出“山东墨龙”股票750万股,价格为10.97元,成交金额为8227.5万元。
2017年1月13日,张恩荣账户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分三笔卖出“山东墨龙”股票,合计3000万股,价格为9.25元,成交金额为2.78亿元。
长期的财务造假难以掩盖山东墨龙实际上的资金困局。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17年1月25日,山东墨龙召开总经理办公会,通报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的情况。同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均同意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之前杨晋与负责年报审计的会计师有过沟通。2017年2月3日,公司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预计公司亏损4.8亿元至6.3亿元。
追根溯源,山东墨龙最为恶劣之处在于,其通过财务造假制造盈利假象,以方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张云三父子高价违规减持套现。
证监会对山东墨龙及相关当事人展开立案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10月10日,山东墨龙财务报表显示,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2017年2月3日,公司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该时点为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终点。(注:这期间,山东墨龙从10.92元开盘,最高至13.55元,2017年2月3日收盘价为8.51元。但至2017年5月17日,公司股价已跌至4.79元。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根据上述两个时点计算,张恩荣、张云三父子在财务造假期间的减持,为内幕交易,上述两笔交易避免损失分别为:1792.94万元和2032.41万元。
证监会认为:张恩荣、张云三称减持“山东墨龙”股票,均为了向公司提供周转资金,支持公司发展。但二人均不能合理解释其作为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在信息未公开前卖出股票的原因。事实证明,2017 年2月3日信息公开当日股票价格下跌8.89%。张恩荣、张云三作为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有强烈交易动机,利用公司亏损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之际卖出股票,获取更多资金。张云三刻意隐瞒公司实际亏损的事实,同期卖出公司股票获利。张恩荣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虽长期不过问公司经营,但在减持前与公司财务负责人杨晋有过接触,且不能合理解释自己在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下就愿意减持股票并借钱给公司的原因。张恩荣、张云三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3条、76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并且,张恩荣、张云三父子作为一致行动人,所持山东墨龙已发行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时未进行报告和公告,涉嫌违反《证券法》第86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2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显示:拟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拟对张恩荣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32.41万元,并处以6097.23万元的罚款;拟对张云三内幕交易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92.94万元,并处以5378.83万元的罚款。
此外,证监会还查实:山东墨龙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第65条、第6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拟对山东墨龙处以60万元罚款。
而正是由于山东墨龙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以往案例,在其信息披露违法期间买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均可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此,山东墨龙还面临更多的官司风险。
而尤其重要的是,由于山东墨龙还是H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或许还将涉及到H股的中小股东,也可能面临香港监管部门依香港律法的处罚。
另外,中国证监会在通报山东墨龙案情时表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违法情节严重。下一步,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相关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中介机构负有责任的,一经查实,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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