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拒还投标保证金50万及利息 中弘控股被金螳螂诉诸法庭
摘要: 2月12日,北京法院官网公布了苏州金螳螂(002081)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控股)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法院官网截图据了解,2
2月12日,北京法院官网公布了苏州金螳螂(002081)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与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控股)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法院官网截图
据了解,2017年7月,弘庆公司就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2号地户内精装工程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金螳螂公司作为投标人参加该项目的招标并审核通过。2017年8月2日,弘庆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金螳螂公司发送了招标文件。2017年9月4日,金螳螂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汇入弘庆公司账户投标保证金50万元整。2017年11月23日,投标有效期届满,金螳螂公司未中标。后弘庆公司未退还投标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金螳螂由此将弘庆公司、弘毅公司、弘轩公司、中弘控股一同告上法庭。(备注:弘庆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弘毅公司;弘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弘轩公司;弘轩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中弘控股公司;中弘控股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决弘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金螳螂投标保证金50万元,并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弘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弘毅公司作为弘庆公司的唯一股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弘庆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弘毅公司的财产,故弘毅公司应当对弘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金螳螂公司要求弘轩公司、中弘控股对弘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另外,案件受理费8932元、保全费3086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弘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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