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子公司与银丰置业纠纷将于5月23日二审 涉资5亿元
摘要: 观点地产网讯:4月15日,新城控股(60115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二审上诉将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观点地产网讯:4月15日,【新城控股(601155)、股吧】(601155)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济南银丰鸿福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二审上诉将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公告表示,2019年4月13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19)最高法民终283号);并接到通知,该案将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此外,公告提及,新城创置二审上诉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62号民事判决;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新城创置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获悉,2015年11月,新城创置与银丰置业签订了《关于济南市历下区刘智远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项目地块为济南市规划局济规直(一)管函[2014]163号文件所确定的A组团A-1、A-2、A-3、A-4、A-5地块。
2018年5月,新城创置以银丰置业未按《合作开发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银丰置业继续履行。
但同年8月,银丰置业就本案提出反诉申请,认为《合作开发协议》因政府原因而导致不能履行,该“政府原因”属于《合作开发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银丰置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银丰置业认为在《合作开发协议》签订后,在合作地块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因政府部门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发生巨大变化以及土地出让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出现情势变更事实。
新城创置就本案变更诉讼请求,新增要求银丰置业承担违约金5亿元,并就新增诉讼请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随后,2018年11月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解除银丰置业与新城创置签订的《关于济南历下区刘智远存城中村改造项目之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合作开发协议之补充协议一》;驳回新城创置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新城创置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实际缴纳上诉费用。同时,4月13日,新城创置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接到通知,该案将于2019年5月23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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