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精功集团有限公司及金良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根据我局现场检查及会稽山(601579)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或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情况,会稽山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1月,会稽
精功集团有限公司、金良顺:
根据我局现场检查及会稽山(601579)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会稽山”或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情况,会稽山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9年1月,会稽山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唐宋绍兴酒有限公司向杭州永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仁实业”)提供借款共计0.95亿元,永仁实业系会稽山关联方,且永仁实业将上述资金拆借给了你公司。截至2019年3月29日,你公司已归还全部拆借资金,但上述事项会稽山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们应当在2019年9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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