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互联回复问询:不存在刻意规避要约收购情形
摘要: 11月21日,众应互联(002464)(002464.SZ)回复深交所问询函。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应互联
11月21日,【众应互联(002464)、股吧】(002464)(002464.SZ)回复深交所问询函。
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众应互联表示,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原于2019年8月9日签署关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冉盛盛瑞将其所持上市公司19.90%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唯一地且全权委托给微梦互娱行使。
根据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于2019年10月29日签署的《之解除协议》,双方已解除前述1.0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0%)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事项。冉盛盛瑞放弃行使其持有的1.2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04%)股东表决权及提名、提案权等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权利。放弃权利前,冉盛盛瑞持有1.25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4.04%。
综上,表决权委托双方已签署协议解除表决权委托,双方不再存在表决权委托事项。
此外,根据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双方提供的子公司名单、合伙协议、承诺等材料,并经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双方不属于“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深交所要求公司核实计算冉盛盛瑞剩余表决权比例时是否存在错误,并请及时更正。请说明冉盛盛瑞将占公司总股本19.9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授予微梦互娱并仍持有占公司总股本
4.0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的原因,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刻意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形。
众应互联回复称,核实,公司在计算冉盛盛瑞剩余表决权比例时存在错误,剩余表决权比例应为4.14%,公告为4.04%,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公司已经发布更正公告。
《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冉盛盛瑞与微梦互娱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的延续,双方不存在触发要约收购的主观意愿及通过要约收购完成交易的计划,相关主体不存在刻意规避要约收购的情形。
冉盛,盛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