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易德龙收二审判决结果
摘要: 导语易德龙(603380)表示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月10日,易德龙(603380.SH)发布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
导语【易德龙(603380)、股吧】(603380)表示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月10日,易德龙(603380.SH)发布关于公司提起的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显示,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披露了公司就与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普天”)、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瑞”)买卖合同纠纷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已于2018年9月20日获得法院受理。
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07民初6121号),一审判决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236,412.3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9,463元,合计款项人民币7,315,875.36元;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382,773.04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万元,原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相关费用。
易德龙表示,就上述一审判决,公司、武汉普天均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19年8月6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19)苏05民终7285号)。
公司于2020年1月9日收到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5民终7285号),现将判决结果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1.(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236,412.3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79,463元,合计款项人民币7,315,875.36元。2.(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除了第一项付款义务外,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382,773.04元。3.(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上海储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3万元。
(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判决第四项;(2018)苏0507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
(三)案涉以武汉普天云储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WYC-201609-092、WYC-201609-102、WYC-201610-104、WYC-G1-201701-009、WYC-G1-201702-024、WYC-G1-201704045、WYC-G1-201705061、WYC-G1-201706-078、WYC-G1-201706-0780、WYC-G1-201706087、WYC-G1-201706-090、WYC-G1-201707-110、WYC-G1-201801-004、WYC-G1-201801-005、WYC-G1-201808-041的合同中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
(四)驳回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90元,由公司负担77,479元,由武汉普天负担63,0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易德龙表示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判决,普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