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康得诉讼缠身 对公司影响尚无法确定
摘要: 导语(2019)苏05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是对光电公司持有的股权的冻结,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ST康得(002450)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1月14日,*
导语(2019)苏05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是对光电公司持有的股权的冻结,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ST康得(002450)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月14日,*ST康得(002450.SZ)发布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于2019年9月15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的公告,于2019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收到荣成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于2019年10月2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于2019年12月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于2019年12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驳回原告荣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成国资”)要求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康得新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2,00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荣成国资负担。
上述公告中所提及的与荣成国资的诉讼,于近日收到荣成国资的《民事上诉状》。
一审法院未就抽逃出资是否系增资合同项下违约行为进行审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当发回重审,威海市中院认为,原告未提交实际损失的证据,其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数额是二被告抽逃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所计算的利息,并非原告作为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基于增加注册资本合同而产生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按照同期贷款利息利率计算的损失属于案外人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损失,上诉人的损失不得参照计算属于使用法律错误,应当发回重审。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不产生影响。由于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其对公司的其他影响暂无法准确估计。公司正积极商讨应诉方案,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日,*ST康得发布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闽0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
康得新于2019年11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委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36),公告中提及的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VESSELCO.,LTD.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苏05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
华福证券与康得新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福证券偿还融资券本金50,000,000.00元及利息(融资券期限内的利息为2,034,246.58元,期满后的利息以本金50,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的标准,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2、康得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福证券支付违约金(以52,034,246.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自2019年1月16日起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42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康得新负担。
佰世尔与光电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仲委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8,487,8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仲委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佰世尔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本申请人光电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28,487,8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以下财产:
1、冻结光电公司持有的康得新光学膜材料(上海)有限公司50,000,000.00元(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19年12月16日至2022年12月15日止。
2、冻结光电公司持有的南通康得新紧密模具有限公司100,000,000.00元
(100%)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19年12月11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
3、冻结光电公司持有的广东康得新窗膜有限公司10,200,000.00元(51%)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ST康得称,(2019)闽0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019)苏05财保145号《民事裁定书》是对光电公司持有的股权的冻结,本次裁定暂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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