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马庆华、马力平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2020]12号关于对马庆华、马力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马庆华、马力平:你们二人作为长春新华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通”)的主要股东,于2014年11月与楚天科技(300358)股份有
[2020]12号
关于对马庆华、马力平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马庆华、马力平:
你们二人作为长春新华通制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通”)的主要股东,于2014年11月与楚天科技(300358)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科技”)签署了《关于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承诺置入上市公司的新华通2014年、2015年、2016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500万元、4200万元和5020万元,并约定当实际盈利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你们必须对楚天科技进行业绩补偿。2015年3月你们又与楚天科技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将业绩承诺年度与净利润金额调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分别实现净利润不低于4200万元、5020万元和6830万元。根据楚天科技公告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显示,项目实现利润未达承诺利润,截至目前,你们二人未完成业绩补偿承诺。
作为承诺方,你们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9号)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现对你们二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中国证监会诚信档案,你们二人应认真履行对上市公司承诺的补偿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0年4月1日
上市公司,楚天科技,新华通,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