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回复深交所:与子公司资金流转非财务资助 拟建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摘要: 5月29日,阳光城(000671)发函回复深交所问询,表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将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5月29日,阳光城(000671)发函回复深交所问询,表示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将在集团内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日前,深交所向阳光城下发监管函件,函件指出,2015年至2020年期间,阳光城存在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情形,“期间你公司使用限制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深交所表示,希望阳光城就此事予以回应。
阳光城在回函中对深交所提及的财务资助情况予以否认,其表示,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只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种是按照股权比例对联营、合营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股东投入;另一种则是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对并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进行调拨,合作方作为股东亦按股权比例享受富余资金调拨权。
这是“房地产行业的经营惯例及通用合作方式,是行业的普遍现象。”
阳光城认为,以上情形虽在会计上记入其他应收款,但本质上是该公司为进行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有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权益性投入,在风险承担机制上为同股同权,并非为赚取固定收益而对外提供资金。
对于深交所提及的信披审议问题,阳光城表示,上述资金流转均为该公司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经营行为,实质与项目权益挂钩,并不是为获取固定收益的资金拆借,也非不公允占用上市公司经营资金。
“上述资金流转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财务资助的定义范围,故未将以上交易行为认定为财务资助,仅当作项目投入在半年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披露。”
阳光城表示,未来将在集团内部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5月28日,阳光城还同步披露了两则对外担保公告。
公告显示,截至5月28日,阳光城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为942.8亿元,已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归母净资产的3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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