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证监局关于对黄清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黄清松:作为福建安井食品(603345)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于2020年6月16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800,000股,
黄清松:
作为福建安井食品(603345)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于2020年6月16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不超过800,000股,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可于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进行(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12月31日)。7月7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89,000股,占公司股本比例为0.0799%。前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未满十五个交易日。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0年7月27日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