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曹德莅、鲜中东、刘杰:我局发现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0年4月3日,公司与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并购贷款借款合同》,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曹德莅、鲜中东、刘杰:
我局发现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4月3日,公司与民生银行成都分行签订《并购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1亿元,上述合同项下的借款以公司持有的成都永和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达州医科肿瘤医院有限公司95%股权、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质押担保,成都山水上酒店有限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房产抵押担保。根据涉及上述质押及抵押的合同显示,上述质押的股权及抵押的房产合计价值35,165.97万元,是公司的主要资产。上述公司主要资产被质押及抵押事项未进行临时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曹德莅、总经理鲜中东、董事会秘书刘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1月2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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