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浙江星星科技(300256)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2020年3月至6月期间,
浙江星星科技(300256)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借款23,650万元,预计支付利息1,180.2万元,合计24,830.2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建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敏、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伟杰、财务总监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信息披露,关联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