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龙机电(30003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
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
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龙机电(300032)、股吧】(30003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比例由29.08%下降至20.08%,累计变动比例为9%。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8月19日才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1年1月27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12日
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