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袁秀莉、曾国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2019〕1号)
摘要: 袁秀莉、曾国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中粮屯河廊坊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相关评估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袁秀莉、曾国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中粮屯河廊坊番茄制品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相关评估业务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部分评估工作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部分评估工作晚于评估报告日。如机器设备及车辆评估盘点表填表日期2017年6月12日,早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日2017年6月20日;评估业务基本事项调查表填表日期为2017年8月1日,评估程序表底
1.中复核日期为2017年9月1日,晚于评估报告日2017年7月21日。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四条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2.被评估单位已连续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但评估中未对减值因素进行合理分析,且未考虑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3.个别银行存款评估过程中,未取得评估基准日银行账户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现金监盘程序仅复印审计机构底稿,且库存现金监盘记录表编制日期为2017年7月2日,而盘点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条、第十九条及《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4.设备评估底稿中仅见打印版的网页报价,未记录询价日期、询价人员等详细情况。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5.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及底稿中存在多处文字描述错误、前后数据矛盾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你们作为该项目评估报告的签字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存在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们于指定日期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新疆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评估,资产评估,准则,日期,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