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股份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
摘要: 2019年11月5日晚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天马(维权),证券代码:002122)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0号)。根据《行政处罚决
2019年11月5日晚间,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天马(维权),证券代码:002122)发布公告称,公司当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20号)。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ST天马维权入口)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天马(002122)、股吧】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明,ST天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天马股份存在关联关系;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等;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天马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并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至9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股民维权平台维权律师、正在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ST天马股票,并在2018年4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索赔诉讼,应向律师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以及股票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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