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摘要: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2019年8月12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并于2019年8月20日在公司OA网站公示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9月3日。截至公示截止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控股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对公司本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担当关键核心岗位、具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表现良好的核心骨干员工。
4、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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