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委: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落地 债转股加速推进
摘要: 2018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实施机构发起
2018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6月24日,人民银行宣布从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鼓励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运用定向降准和从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照市场化定价原则实施“债转股”项目。
6月29日,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规定应由境内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鼓励“收债转股”的同时,允许通过多种模式开展债转股业务;规定所需资金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和渠道筹集;强调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隔离等。
1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5部门印发《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保险机构、信托机构等具有股权投资资格的市场机构依法依规参与债转股工作。
截至2018年11月底,市场化债转股签约项目总金额达到18928亿元,资金到位5050亿元。
点评:鲁政委(【兴业银行(601166)、股吧】首席经济学家、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
2018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成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业务的规则。与此前商业银行开展债转股相比,《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债转股业务的部分难点,有利于加快债转股的落地和推进。具体而言,这一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解决了商业银行难以直接持有实体企业股权的问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持有实体企业股权。《办法》的出台,便利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批量开展债转股业务,降低了债转股落地的操作难度。
二是巧设债转股形式,缓解并表资本高消耗难点。一方面,《办法》明确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即四大AMC)进行资本管理,这意味着其持有股权能够享受比商业银行直接持有股权更低的风险资本占用。另一方面,《办法》也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资管产品进行债转股。资管产品属于表外资产,不需要纳入商业银行并表范围,从而无需占用资本。此外,《办法》还允许商业银行不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形成控股,从而使商业银行无需将其纳入资本并表范围。
三是创新债转股方式,灵活多样落地债转股。《办法》中明确规定,债权不仅可以转为普通股,还可以转为优先股。这一债转股方式的创新将有利于金融机构“因企施策”,更为灵活高效落地债转股。若能推动债转累积优先股的制度设计,可以在防止“僵尸企业”漏网、避免银行对企业正常经营过度干预、缓解银行高额资本占用等方面起到独有的作用。
下一步,需要在具体债转股实践中处理激励相容问题。从金融机构的角度而言,若纳入并表,资本消耗仍然较多,或者在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第三层次资产方面形成困扰;如果不希望纳入并表而不控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则难以享受未来转股企业可能实现的盈利,由此对银行来说缺乏参与债转股的足够激励。与此同时,在债转股推进的过程中,应该紧密围绕着“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基本点,防止其由于外部干扰沦为“僵尸企业”逃生的“绿色通道”。
(文章来源:鲁政委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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