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新政出台 全方位破解民企融资难
摘要: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通过综合施策,实现各类所有制企业在融资方面得到平等待遇,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有效金融供给,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纾困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梁栋材向《上海金融报》记者指出,《意见》体现出三大特点。一是对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各职能部门和各层级政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相较于以往的指导政策统筹范围更广,不仅有利于后续部门间分工协调,共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也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二是首次提出把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将对提升中小银行服务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有效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提出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盘活信贷存量,持续拓展了银行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倾斜的操作空间。三是针对民营企业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结构性问题,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的要求。由上而下的系列政策调整,向市场传达了积极信号,后续相关细则将会陆续推出,民营企业融资的环境将持续得到改善。
《意见》强调,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并履行好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水平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梁栋材指出,《意见》站在更高的视角统筹建立了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制度性安排。聚焦于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实际问题,对各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强化监管政策在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引导作用;财政部门要积极运用财税政策,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各职能部门和各层级政府要建立数据共享服务体系,着力破除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则要加快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在协调机制方面,《意见》相较于以往的指导政策统筹范围更广,不仅有利于后续部门间分工协调,共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也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强金融对民营企业服务能力。
《意见》还强调,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从宏观审慎角度对商业银行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把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略性股权投资。聚焦民营企业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覆盖范围。引导和支持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盘活资金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梁栋材指出,《意见》对金融机构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与意愿提出了新要求。对商业银行除了继续进行差别化准备金等货币政策支持外,首次提出把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资本约束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此项措施将对提升中小银行服务民营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有效的正向激励作用。同时,《意见》提出引导和支持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盘活信贷存量,持续拓展了银行信贷资源向民营企业倾斜的操作空间。《意见》对保险机构支持民营经济也有了新的提法,未来将研究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的范围限制。保险机构是长期投资者,在股权投资领域有较大的优势,扩大财务性股权投资范围将在充分保障其投资自主决策权的基础上,提高保险机构支持优质民营企业融资的积极性。保险资金的注入不但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优质资金来源,也有利于改变市场对民营企业高风险的预期,维护市场稳定。”
《意见》强调,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进度。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结合民营企业合理诉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扩大创新创业债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抓紧推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与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
梁栋材指出,2018年末,以民营企业为主的小型企业贷款需求指数达到67.9,创2016年来新高,在折射出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同时,也反映了民营企业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的结构性问题。为此,《意见》对发展直接融资作出了一系列安排。在完善民营企业股票发行等股权融资制度方面,要求加快推进科创板建设并试点注册制,推进新三板改革,优化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环境,拓展资本市场面向民营企业的投融资功能。在债券融资方面,提出创新民营企业债券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的要求。未来定向可转债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有望继续增加,创新创业债试点也将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多元化趋势将逐步显现。同时,在前期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针对民营企业的征信体系,创新增信和担保方式,打破较低的评级水平对民营企业发债的限制,也将成为未来债券市场建设的重点之一。
“由上而下的系列政策调整,向市场传达了积极信号。可以预见《意见》出台后,在完善差异化信贷支持政策、民营企业股债融资创新、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细则将会陆续推出,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将持续得到改善。”梁栋材表示。
(文章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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