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导体、电子设备:政策利好研发驱动型企业 推动大陆电子产业升级
摘要:
事件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文,就提高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简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支出优惠政策扩大至全行业。
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加计扣税涉及两个比例,一是费用化研发支出的税前加扣比例,二是资本化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加计比例。
此次新规核心变化是将17年5月上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175%)进一步延伸扩大至全行业,而此前多数行业研发费用化支出按5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按15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指标之一是“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我们假设电子行业上市公司均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此前未享受该优惠政策。)加扣减税增厚净利润,激励研发创新,实质利好电子板块。
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能够增厚企业利润,实质性利好研发费用支出占比较高的电子科技类上市公司。我们假设所得税率统一为15%,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10年,针对电子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统一测算如下:电子全行业2017年净利润总额为640亿(不是归母净利润),新规实施对应减税总额16亿,占比2.6%,电子行业上市公司减税绝对额在0-1.98亿元之间,2017年净利润增厚幅度行业均值在3.2%。
高研发投入企业减税绝对额较大,利润增厚比例差异较大。
从减税绝对额来看,行业排名居前的分别为京东方A(1.98亿)、海康威视(1.20亿)、大华股份(6708万)、纳思达(6153万)、蓝思科技(5909万)、立讯精密(5782万)、欧菲科技(5183万)等研发支出较高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