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股权管理规定落地 内资券商设立审批重启
摘要:
事件:
7月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措施,同时宣布重启内资券商设立审批。
简评金融业股权管理政策框架日渐完善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1月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2018年3月发布)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于2018年3月公布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公布正式文件稿。
上述政策文件虽有差异,但大部分原则相同,都是从实行股东分类监管、设定控股股东门槛、设定股东持股年限、限制关联交易、穿透股权结构、限制一参一控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股东行为进行规范,体现了监管大一统的思路。
此外,银保监会在2019年信托监管工作会议上明确表示,年内将推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出台,金融业股权管理政策框架将再进一步。
市场对正式文件稿的变化有所预期2019年6月,易会满主席在第11届【陆家嘴(600663)、股吧】论坛上宣布了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九项政策措施,包括如下两条:一是按内外资一致原则,允许合资证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实现“一参一控”;二是合理设置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质要求,特别是净资产要求。《规定》正式文件稿依照上述两项措施进行修订,在实施券商分类、降低控股股东门槛等方面兑现了前期承诺,整体上符合预期。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文件稿做出多项修订一是实施券商分类管理。正式文件稿将券商分为从事“传统常规证券业务”的专业类券商和从事“具有显着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综合类券商,并对“综合类券商”的股东资格设置较高门槛。此举将券商业务资质与其股东禀赋相绑定,要求主要股东为所持有券商提供力所能及的扶持;对于股东禀赋较为薄弱的专业类券商而言,走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的道路是最佳出路。
二是下调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门槛。综合类券商的控股股东资质要求,由“净资产≥1000亿元,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1000亿元,主业净利润占净利润比例不低于50%”改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核心主业突出”。若按照原有“双千亿”高门槛,外资金融机构需要以其全球总部的名义来持有合资券商的股权,而非地区子公司,此举可能会让外资机构在华业务面临风险;内资机构(剔除银行)只有个别大型国企能满足该条件,导致内资券商缺乏实际控制人人选。正式文件稿的修订则可避免上述问题。
三是放宽非金融企业持有券商股权比例。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的上限,由1/3提升至50%,此举名义上允许BATJ等科技企业成为券商控股股东,实质影响有待进一步观察。
四是允许综合类券商和专业类券商相互转化。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正式文件稿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现有综合类券商的控股股东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需转型为专业类券商,虽然不影响该券商继续开展常规证券业务,但开展场外衍生品、股票期权做市等高风险业务将被禁止。
内资券商设立审批重启,对存量券商冲击有限在发布《规定》的同时,证监会一方面宣布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另一方面对5家合资券商的设立申请文件出具反馈意见,未来证券业将迎来新的成员。但当下,证券业竞争格局已基本确定,我们对比了2007年与2018年的券商营收排名,可以发现,除天风证券、【东方财富(300059)、股吧】证券、国金证券、华创证券和财通证券实现了由小型券商向中型券商的跃升外,很少有弯道超车的情况出现。因此,新设立内资券商除非在商业模式、股东禀赋等方面有明显领先优势,不易对存量上市券商构成竞争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