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估值修复
摘要: 事件:9月2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简评《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164条,与现行规定相比,未作修改4条,修订60条,新增105条,删除5条,增加了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
事件:
9月2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简评《征求意见稿》共十五章164条,与现行规定相比,未作修改4条,修订60条,新增105条,删除5条,增加了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考核与评价等,并对原有内容也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1、核心新增要点概述:
(1)金融企业出资人不得质押限售期内的金融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不得用于股权收购,对于一定比例股权质押进行股东权利限制,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2)近年来,银行理财、资产管理计划等融资方式不断创新,一些投资者将金融产品投资入股金融企业。考虑到金融产品一般具有一定期限,结构复杂,资金来源难以彻底核查,为避免利用金融产品资金优势获取金融牌照或炒作股价,防范期限错配风险,对金融产品入股金融企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适当规范。
(3)为维护金融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内部人控制风险,严禁金融企业管理层以杠杆收购方式取得金融企业股权;(4)金融企业应适当采取、购买保险、运用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工具等方式规避风险,对准备金计提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统一;(5)对于大幅超提准备金予以规范。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例,监管部门要求的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对于超过监管要求2倍以上,应视为存在隐藏利润的倾向,要对超额计提部分还原成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6)金融企业主观故意通过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虚列或隐瞒收入,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等手段,虚增或隐瞒利润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增或隐瞒利润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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