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有哪些内容,与失信被执行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摘要: 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有下列与其生活和工作无关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不得有下列与其生活和工作无关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的二等或二等以上客舱;
2、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的高消费;
3、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饰性住房;
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成本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生活和工作不需要的其他消费行为,如乘坐G头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列车的头等舱座位。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以个人财产供私人消费实施前款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限制高消费有哪些内容了解之后,那么它与失信被执行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相同点
1、本质相同,都是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措施;
2、都是公开的,可以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
3、是法院因申请人申请而启动的法律措施;
4、补救措施是一样的。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在“背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情况下。
不同点
1、判断标准不同
两种标准的区别在于被执行人主观上是否不愿意履行义务。
虽然两者都是遗嘱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但“不可信被执行人”是由被执行人主观意志“故意”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包括违反“道德”的程度;“限制高消费”可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不愿意履行义务的主观意愿,也可能是由于其他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履行义务。
2、法律原因不同
列入被违反信托的人的姓名是强制执行的结果之一。强制执行有三种法律后果。一是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程序终结;二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后再执行;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但不履行,且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列入背信人名单。
3、不同的对象和效果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一般是被执行人本身。如果被执行人是其他法人组织或者公司,失信的效果通常不影响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面对的群体范围很广,除了可以适用于高管、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还有被执行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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