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岛新材IPO过会 成本费用低于同行合理性存疑
摘要: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首发申请获通过。据了解,丽岛新材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据此前披露
证监会昨日晚间发布的《主板发审委2017年第14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江苏丽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岛新材”)首发申请获通过。据了解,丽岛新材此次IPO的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600109) 。
据此前披露的招股书显示,丽岛新材拟在上交所发行5222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计划募集资金4.2亿元,拟投向新建铝材加工产业基地、新建科技大楼和新建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
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招股说明书披露,丽岛新材编号为“常国用(2015)第8875号”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于2016年4月27日到期,公司已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就该宗地建设签订了补充协议,将该宗地竣工日期变更为2017年8月30日前:(1)截止2017年8月30日,上述土地上的相关建设项目的最新进展情况,是否已经按照公司与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规定按期竣工;(2)是否已经换领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和被处罚并收回土地的风险;(3)上述情况是否影响公司的资产完整性,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丽岛新材需说明:(1)结合具体产品构成、产品定价、成本构成、客户、市场定位、经营模式等,说明期间费用率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原因、合理性和可持续性,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2)是否存在关联方、潜在关联方或者第三方为公司承担成本或代垫费用的情形;(3)是否存在通过人为压低公司高管和员工薪酬以降低期间费用、增加利润的情形。
第三,丽岛新材需进一步说明:(1)报告期各期期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余额较高、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下降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会对公司业绩和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结合信用期限、期后回款时间,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3)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公司回款进行冲抵的方式调节应收账款账龄的情形;是否存在会计期末以外部借款、自有资金减少应收账款、下期初再冲回的情形;(4)三个月以内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若比照同行业计提水平对利润的影响;(5)结合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坏账实际核销、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涉及诉讼的应收账款余额等,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是否谨慎、充分;(6)应收票据中商业承兑汇票金额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是否存在应收票据因无法贴现或承兑、无法到期收回而转为应收账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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