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凌国际监事会否决中农集团要求起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请求
摘要: 12月5日晚间,东凌国际发布公告显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向公司监事会提请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议案被否决。据了解,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监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请广
12月5日晚间,东凌国际(000893)发布公告显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农集团”)向公司监事会提请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议案被否决。
据了解,公司股东中农集团向公司监事会发出了《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通知》。中农集团之所以向东凌国际监事会提请起诉赖宁昌、张志钢,源于中农集团于2017年7月10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沙法院”)分别提起的(2017)粤0115民初3116号、3168号和3169号公司决议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三案”)相关事项。
据东凌国际此前发布的公告,三案包括东凌国际股东中农集团请求南沙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并判令公司承担该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等。就上述三案起诉,东凌国际就三案分别在答辩期内向南沙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三案为有重大影响案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管辖更为恰当,要求南沙法院将三案移送广东省高院审理(在(2017)粤0115民初3116号中,东凌国际要求将该案移送广东省高院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审理,但在南沙法院组织的庭前询问中已经撤回移送海珠法院的要求)。
随后,南沙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就三案分别作出《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一审裁定”),以三案不构成重大影响案件,不符合移送至广东省高院或广州中院管辖的条件,以及综合公司机关所在地、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商务活动中所用的联系地址并辅以营业面积大小、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场所的性质等因素认定东凌国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海珠区,裁定将三案移送海珠法院审理。而东凌国际在上诉期内就三案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主张三案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层面都具有重大影响,由广东省高院管辖更为恰当,且即使不考虑该因素,东凌国际住所地为广州市南沙区,三案应由南沙法院管辖。在今年11月8,中农集团以东凌国际在三案审理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管辖异议权利为由提请东凌国际监事会起诉东凌国际董事长赖宁昌、总经理张志钢。
12月5日下午,东凌国际第六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农集团《关于提请广州东凌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议案,该项议案遭东凌国际监事会否决。从表决结果上看,反对该项议案共3票,而同意和弃权均为零票。
对于该议案未获通过的原因,东凌国际监事会表示,公司在三案中享有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提出上诉的法定权利,该等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且公司在三案中如实向法院陈述东凌国际登记住所地址位于南沙区且在海珠区有办公场所的事实,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同时,东凌国际监事会还表示,东凌国际在三案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在收到南沙法院一审裁定后提起上诉,如实向法院提供管辖权异议审理的相关事实和依法表达自身意见,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而是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东凌国际法定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
东凌国际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三案中如实向法院陈述事实,基于自身的法律判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东凌国际在三案审理过程中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滥用管辖异议权利,赖宁昌董事长和张志钢总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东凌国际监事会不同意中农集团要求起诉赖宁昌董事长、张志钢总经理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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