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鱼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及同致信德评估师被证监局警示
摘要: 和讯网消息1月31日,湖北证监局公布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根据武昌鱼提供的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子公司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鹏畜禽)只
1月31日,湖北证监局公布关于对湖北武昌鱼(600275)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根据武昌鱼提供的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子公司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鹏畜禽)只是十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包括五个基地)中的一个基地,且以大鹏畜禽现实际拥有的猪舍2.30万平米及其他配套房屋0.25万平米推断,大鹏畜禽年产生猪最多不超过四万头。
湖北证监局指出,武昌鱼在回复交易所多次问询时,均以大鹏畜禽年产十万头的结论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问讯并公告。经核查,大鹏畜禽年产十万头生猪缺乏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证监局认为,武昌鱼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二条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有关规定,现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另外,湖北证监局对袁湘群、邓厚香出具的《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其所持有的鄂州市大鹏畜禽发展有限公司99.9%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同致信德评报字[2017]第E0035号)进行了核查,结果显示袁湘群、邓厚香在评估时未获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十万头进行评估。
证监局认为,袁湘群、邓厚香上述情形违反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第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决定对袁湘群、邓厚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于2018年2月5日提交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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