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细则落地 忽悠式回购等三大关注点均已明确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摘要: 重磅!股份回购细则落地,回购股份出售、回购期间减持、忽悠式回购,三大关注点均已明确1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回购细则正式落地。本次《回购细则》修订,一方面通过

      重磅!股份回购细则落地,回购股份出售、回购期间减持、忽悠式回购,三大关注点均已明确

      1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这意味着回购细则正式落地。

      本次《回购细则》修订,一方面通过增加股份回购情形、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为上市公司更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另一方面,针对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忽悠式回购”等,构建市场约束和监管介入相结合的双重预防机制,最终推动形成长效、共赢和可持续的市场机制。

      上市公司对回购制度修订的关注和响应程度之大,可以从一个数据侧面反映出来。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深市共有40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方案,实际回购金额超过400亿元;其中,《公司法》修改后,已有百余家公司发布回购方案,拟回购规模约200亿元。

      上交所回购细则三大变化

      1、完善已回购股份出售制度

      2、强化特殊主体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

      3、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范“忽悠式”回购

      深交所回购细则修订六大内容

      1、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

      2、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3、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购条款;

      4、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5、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

      6、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一、上交所回购细则三大变化

      2018年11月23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证君(ID:xhszzb)梳理发现,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回购细则》主要有以下三大变化:

      1、完善已回购股份出售制度

      《回购细则》对已回购股份出售的规定,在征求意见稿已有限制的基础上,新增4项减持约束措施,从多个维度作出更严格的约束:

      一是要求做到“有言在先”,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回购的股份,拟用于未来集中竞价出售的,公司必须在披露回购方案时就予以明确,否则此后不得再变更用于出售;

      二是将已回购股份减持前的持有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三是参照减持新规控制减持节奏,要求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以减少对二级市场的冲击;

      四是要求公司将减持所得的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回购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是市场和投资者比较关注、讨论比较多的一个问题,各方看法不一。部分反馈意见担心该做法暗藏套利空间,会造成公司低买高卖,滋生操纵股价、炒股盈利等问题,由此认为已回购股份应当全部注销,不能出售。但也有不少意见认为,为了给回购打开制度空间,应该允许已回购股份在二级市场流通,但需进行特别说明和限制。还有意见认为,已回购股份不仅可以减持,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减持方式的多样性,增加如协议转让、定向转让等减持方式。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公司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是本次《公司法》修改新增的一项重要回购情形。一方面,公司出现股价破净或短期内大幅下跌30%以上的情况,往往源于市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难以事先预计。另一方面,公司在短期内筹集资金实施回购,可以避免股价出现连续非理性下跌,但也可能导致占用生产经营资金,面临比较大的资金压力。在此情形下,允许后期通过二级市场卖出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公司董事会做出快速反应和决策,以及时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

      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上交所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市场操纵”、“不当套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已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出售已回购股份做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具体包括持有期届满6个月、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减持、每日减持数量限制、减持价格申报限制及预披露等5项要求。

      另外,记者了解到,公司实际上无法利用出售已回购股份操纵利润,此前市场的担忧可能是没必要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股份回购、出售或注销应当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公司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如果高于原回购成本的,其差额并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应当作为权益性交易计入资本公积。有了前述制度安排和约束,公司想通过出售已回购股份来操纵股价和套利并非易事。

      2、强化特殊主体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和披露义务

      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从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强化特定股东减持的相关要求:

      一是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考虑到回购事项首次披露时即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将对上述特定主体限制减持的时点前移至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时;

      二是进一步强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在回购期间的减持披露义务,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提议人、持股5%以上股东问询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回复充分提示减持风险。

      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董监高、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等特殊股东能否在回购期间减持,是否允许减持,也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反馈意见质疑回购制度可能成为掩护特定主体减持、“割韭菜”的工具,认为应扩大公司回购期间股份减持的受限主体范围,不应允许公司边回购其股东边减持。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若完全限制相关股东在所有回购情形的回购期间减持,不仅会打击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也不符合实际情况。其实,上交所在征求意见稿中为防止回购为大股东减持“抬轿子”,已经有所安排。

      首先,明确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其次,公司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股份回购的,上述特定主体不得在回购期间减持本公司股份。

      3、规范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等重要事项,防范“忽悠式”回购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并明确上下限、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本次正式发布的《回购细则》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了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负面清单”。

      具体包括:

      一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二是回购股份拟用于未来出售的,应当在一开始即予以明确并披露,否则不得出售。后续,上交所将在规则执行过程中,对公司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和监管,发现存在不当行为的,及时纠正。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征求意见中,有部分反馈意见指出,由于资本市场瞬息万变、外部环境不断变动,可能导致公司披露的回购用途发生重大变化,建议明确允许公司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增加灵活性。考虑到公司法修改决定将已回购股份的持有延长到3年,上市公司变更已回购股份用途确有客观需要,因此《回购细则》允许公司确有正当事由的,可以按规定对回购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同时,前期多家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披露了多个回购用途,需要加强引导和监管,避免随意变更或者终止产生不利影响,规范公司的变更行为。

      二、深交所修订的六大内容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

      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购条款;

      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五是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减持的要求和限制;

      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

      深交所表示,在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方意见,经充分分析论证,深交所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不得减持的建议。

      《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限制,对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进展披露、减持数量等作出严格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和限制,在充分考虑市场意见后,《回购细则》将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限制条款。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

      《回购细则》已要求公司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分考虑资金状况,合理实施股份回购,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

      有意见认为,回购方案提议人的界定不清晰,可能导致个别股东炒作上市公司股价、增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本。《回购细则》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将提议人明确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防范“忽悠式”提议误导投资者。

      四是关于回购B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

      有意见认为,“爬行”回购条款限制过于严格, B股可不适用“爬行”回购条款。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控制回购节奏和数量,避免影响二级市场正常秩序,《回购细则》设置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的“爬行”回购要求,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外,其他情形的回购股份均应执行“爬行”条款。考虑到B股成交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客观情况,增加“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提高制度灵活性。

      三、新旧规则衔接

      为了确保《回购细则》的顺利施行,针对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事项,上交所在规则发布通知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是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规则适用。对于《回购细则》施行前披露的回购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在新规施行后继续实施时,应适用新规关于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是给予上市公司3个月时间明确存量回购股份方案的具体回购用途。《回购细则》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包含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具体情况。为明确市场预期,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明确各用途具体拟回购的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据了解,公司如果确因遵守新规要求无法按期完成回购的,可以根据新规延长回购实施期限,以确保其有较为充足的回购时间完成回购,但需要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回购细则》施行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未实施完毕的,后续实施应适用《回购细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披露方案中包含“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核实是否符合该情形的前提条件和相关程序要求,并明确后续安排。披露方案中包括多种用途,但未明确各种用途对应的具体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在《回购细则》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明确各种用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及时补充披露。

      四、强化对回购交易的监控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坚持服务与监管并重的理念,重点做好对《回购细则》的政策咨询、规则解读、市场培训等工作,支持和引导上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股份回购,维护好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同时,上交所还根据《回购细则》同步修订了股价回购相关配套公告格式指引,提高规则友好度,方便公司编制、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回购报告书、回购进展和结果等公告。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还重申将强化回购自律监管,防范和严肃查处利用回购实施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新股份回购制度的正向作用,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强化对回购交易以及特定主体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监控,加强交易监察和信息披露监管的联动,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后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异动线索,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发挥回购股份制度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回购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

      编辑:张楠 宋兆卿

    关键词:

    回购,股份,公司,披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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