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能源信息披露不及时 董秘王浩被河北证监局警示
摘要: 日前,河北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东方能源及公司董秘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2017年1月9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轮候冻结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所持你东方能源340
日前,河北证监局公布关于对东方能源(000958)及公司董秘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2017年1月9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轮候冻结石家庄东方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600811) )所持你东方能源3400.5412万股股份,占东方能源当时总股本的6.17%。
2017年6月7日,东方能源向中国结算业务系统申请查询公司股票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轮候冻结数据表。中国结算当日反馈了查询结果。
河北证监局表示,东方能源知晓上述股权冻结事项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7日,但直至2017年10月12日方就东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及解除冻结情况进行补充披露。
河北证监局指出,东方能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董秘王浩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对此,河北证监局决定,对东方能源及王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要求东方能源切实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30个工作日内向河北证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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