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1-3月平均每用户互联网服务收入17元
摘要: 证监会公示小米CDR招股说明书显示,报告期内,公司互联网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推广和互联网增值服务游戏两项业务,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用户付费订阅优质娱乐内容(如在线视频、网络文学和音乐)
证监会公示小米CDR招股说明书显示, 报告期内,公司互联网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广告推广和互联网增值服务游戏两项业务,其他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来源主要包括用户付费订阅优质娱乐内容(如在线视频、网络文学和音乐)、直播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互联网服务收入报告期内分别为32.39亿、65.38亿、98.96亿、32.31亿,2015-2017年收入持续保持快速增长,主要原因是公司用户规模增加和用户参与度与支出水平提升,公司MIUI操作系统的月活跃用户数从 2015年12月的1.12亿人增加至2016年12月的1.35亿人,且在2017年12月再增加至1.71亿人,平均每用户互联网服务收入(按年度互联网服务收入除以该年度12月的月活跃用户数计算),从2015年的28.9元增加到2016年的48.5元,并在2017年进一步增加到57.9元,2018年1-3月,平均每用户互联网服务收入(按期间互联网服务收入除以期间最后一个月的月活跃用户数计算)为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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