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毅达被问询:判断无法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因和合理性
摘要: 11月29日,资本邦获悉,*ST毅达(600610.SH)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互相豁免债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
11月29日,资本邦获悉,*ST毅达(600610.SH)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中毅达(600610,股吧)股份有限公司与子公司互相豁免债务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询函显示,2019 年11月29
日,公司发布与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互相豁免债务的公告。公告显示,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鹰潭中毅达是厦门中毅达的全资子公司。鹰潭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同意将其对公司的债权
9580万元、1963 万元全部转让给厦门中毅达。公司与厦门中毅达之间形成债务的互相豁免,涉及金额1.15 亿元。
深交所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双方债务豁免完成后,公司对厦门中毅达的债权余额变更为8656 万元,债务余额变更为0。
补充披露:(1)上述安排的商业实质及主要考虑;(2)上述往来款形成的原因及履行的决策程序;(3)相关债权转让和债务豁免分别履行的决策程序和签署的协议内容,并说明相关决策程序和协议的合规性和有效性;(4)上述三家子公司是否已丧失对公司1.15
亿元债权的请求权,后续是否存在诉讼风险。补充披露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拟采取的措施。
二、公告显示,公司掌握上述子公司的公章,能够行使股东意志签署协议。根据前期公司披露的处置资产的公告,公司无法对厦门中毅达、深圳中毅达实施有效控制,并拟于近期处置相关股权。
补充披露:(1)在掌握子公司公章,能够行使股东意志的情况下,仍判断无法对子公司实施有效控制的原因和合理性;(2)公司前期为取得上述子公司的控制权采取的措施。
三、公告显示,上述债务豁免对公司利润表没有影响。
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补充披露上述债务豁免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图片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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