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预告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未及时进行修正,扬子新材收警示函
摘要: 10月16日,获悉,扬子新材(002652.SZ)公告称,
10月16日,获悉,扬子新材(002652.SZ)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93号。
警示函内容显示,经查,扬子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扬子新材2020年1月2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400万至580万。2020年6月30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3.1亿元。扬子新材在2019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扬子新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扬子新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江苏证监局要求扬子新材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扬子新材表示,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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