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协议皆违反相关承诺,全新好股东汉富控股遭责令改正
摘要: 11月13日,获悉,A股公司全新好(000007.SZ)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全新好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5号。
11月13日,获悉,A股公司【全新好(000007)、股吧】(000007.SZ)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全新好近日收到深圳证监局送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85号。深圳证监局对公司股东汉富控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020年11月5日,全新好公告《关于股东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披露全新好近日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及全新好作出《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以下简称《变更承诺函》)。经查,在该事项上,全新好存在《补充协议》内容违反公开承诺;《承诺函》变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
2019年4月29日,全新好在《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中公开承诺:在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全部判决生效后,如全新好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全新好将在全新好实际损失产生后10日内以需向北京泓钧支付的1.59亿股权转让尾款为上限,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支付给全新好,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全新好在吴海萌和谢楚安四件诉讼(仲裁)案件中已合计产生1.99亿元损失,触发全新好偿付义务。全新好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31日与北京泓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全新好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北京泓钧支付股权转让尾款1.59亿元,违反了2019年4月29日《承诺函》的相关内容。
全新好与北京泓钧签订《补充协议》当日,单方面作出《变更承诺函》,表示由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承诺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已发生变更,全新好不再承担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损失。上述承诺变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关于承诺变更的条件,未经过全新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全新好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承诺履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的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全新好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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