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披露并购贷款融资业务,昂立教育及时任总裁吴竹平收警示函
摘要: 11月23日,获悉,A股公司昂立教育(600661.SH)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1月23日,获悉,A股公司【昂立教育(600661)、股吧】(600661.SH)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昂立教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新南洋昂立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7号)、《关于对吴竹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0]176号)。
昂立教育于2016年7月为上海赛领旗育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收购英国Astrum项目办理的三年期2397万英镑等值人民币22052万元(按照英镑兑人民币汇率1:9.2计算)的并购贷款融资业务,出具《资金支持安慰函》以提供贷款本息差额补足的资金支持。该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11日才予以披露;亦未在2016、2017、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7、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昂立教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同时,吴竹平作为昂立教育时任总裁、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未及时向昂立教育董事会报告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此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同样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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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立教育,上海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