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洋债”一审宣判:券商、会计所、律所等都要担责

    来源: 资本邦 作者:文爽爽

    摘要: 1月4日,获悉,据“杭州中院”官方微信消息,2020年12月31日,

      1月4日,获悉,据“杭州中院”官方微信消息,2020年12月31日,杭州中院就24件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从2016年底的危机初步爆发,到2017年的偿付风险暴露,再到随后的投资者诉讼,这起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终于有了最新进展。

      券商、会计所、律所等都要担责

      此次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上海某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该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该案赔偿责任主体的五洋建设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对于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大信会计所等中介机构而言,赔偿压力较大。由于五洋建设破产重整,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在一审判决后表示将上诉。

      德邦证券相关人士表示,一审判决结果与最高院在去年7月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的原则相违背,也与本案的实际情况不符。该案的一审判决将对债券市场的市场化、法治化发展进程造成极大冲击。“我方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并将于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广大投资者关注此次案件

      自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称,五洋建设在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欺诈发行“15五洋债”、“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券,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为便于投资者主张权利,杭州中院积极探索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适格自然人投资者,推选确定诉讼代表人。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本案于2020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公开直播累计播放量10万余次,体现了广大投资者对案件处理的关切。

      2020年3月13日,杭州中院发布《“15五洋债”“15五洋02”债券自然人投资者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公告》,通知适格投资者参加登记。该案成为《证券法》新修订以来并于2020年3月1日实施以来,普通代表人诉讼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领域的首次司法实践。

      如今,该案还有可能成为证券纠纷领域中对中介机构责任判定的“首例”,将对中介生态产生重大影响。杭州中院表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托于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切实而严肃地践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健康繁荣的根本保证,也是投资者在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自行作出交易判断、承担交易风险的前提。

      法院认为,虚假陈述是证券市场的传统痼疾,不仅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更对公平公开的投资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让破坏者付出破坏的代价,让装睡的“看门人”不敢装睡,是司法审判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态度。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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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洋,虚假,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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