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要: 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能执行科学有效的投资交易决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
浙江比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能执行科学有效的投资交易决策流程以及有效防范不同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二、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及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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