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徐志强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摘要: 徐志强(公民身份证号37052319******2410):经查,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
徐志强(公民身份证号37052319******2410):
经查,深圳前海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业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部分私募基金产品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填报并定期更新相关信息等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联合创业相关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你作为联合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现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监管措施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和深圳私募信息服务平台等公开渠道,对你予以公开谴责。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联合创业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公司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全力做好相关产品风险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联合创业,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