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IPO注册制
摘要:
报告摘要:
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新三板正式扩容至全国,并提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转板规定。然而,新三板转板一直未能实质性落地。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其中IPO注册制是新三板转板制度正式落地的一个前提条件。我国目前仍实行核准制,企业要想IPO,符合交易所上市条件是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也是必需的,但是满足这两点并不必然就能在发审委审核通过。
推出新三板企业向交易所市场转板制度,意味着企业直接向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交易所主要根据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同样的一家企业,假设其满足上市条件,如果借助IPO途径,并不必定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并不必定能上市,但是如果借助新三板转板的方式,则可以顺利上市。这就会出现监管套利或不公平竞争的弊端。在注册制下,企业若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做到信披合规,便能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而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若申请转板上市,也可以顺利进入交易所市场。两相比较,不再存在监管套利的空间,消除了不公平竞争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市场转板制度也正式落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