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摘要: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
甘肃【荣华实业(600311)、股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严德:
经查,你作为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华实业”)实际控制人,安排荣华实业通过第三方,向关联方购买原材料、支付吊装费用合计2552.8万元,规避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甘肃证监局
2020年6月23日
荣华实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