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增厚SW钢企2017年净利润的2.01% 研发费用占比趋近净利润率的企业或相对受益
摘要:
一、事件简述:财政部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2018年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新规”)。《通知》提出,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具体而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前,根据2015年11月2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旧规”),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外,钢铁行业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