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长曹永贵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摘要: 经查,2017年6月,郴州市金贵银业(00271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曹永贵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的郴州市金江
经查,2017年6月,郴州市【金贵银业(002716)、股吧】(002716)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银业”或“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法定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曹永贵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为其控制的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江房地产”)向上海汐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汐麟”)的1.6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并向上海汐麟提供有曹永贵、张平西、许军、刘承锰等四名董事亲笔签名的董事会决议,直至2019年6月上海汐麟才解除了金贵银业对金江房地产的担保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对该行为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贵银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曹永贵、董事张平西、董事刘承锰、董事许军作为该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和许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曹永贵、张平西、刘承锰、许军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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