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摘要: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2022年2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50人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及占比:335.4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41,002.06万股的0.82%(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文所称股本总额为2021年11月29日的股份数量,下同)。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16.81元/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日:2022年2月10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50人
●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及占比:335.4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41,002.06万股的0.82%(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本文所称股本总额为2021年11月29日的股份数量,下同)。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人民币16.81元/股
●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定,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1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1日,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99)。
3.2021年12月17日,公司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委托投票,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100)。
4.2021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情况
1.授予日:2021年12月20日
2.授予数量:335.4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41,002.06万股的0.82%
3.授予登记人数:50人
4.授予价格:人民币16.81元/股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②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7.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8.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9.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2019-2021年三年净利润均值为业绩基数,对每个年度定比业绩基数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增长率实际完成情况B对应不同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具体如下: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4)业务团队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业务团队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仅针对业务团队所属激励对象,其他非业务团队的激励对象无该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团队所属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需与其所属团队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具体业绩考核要求按照公司与各团队激励对象签署的相关规章或协议执行。业务团队层面考核结果及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业务团队所属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团队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非业务团队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Z)。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符合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授予335.40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四、激励对象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登记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34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2022年1月20日止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审验结果如下:
截至2022年1月20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一般户571900285310104实际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购资金合计人民币56,380,740.00元。
六、本次授予股份的授予完成日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20日,授予完成日期为2022年2月10日。
七、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因公司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期,表中本次变动前采用截至2022年1月20日的股本结构,总股本采用2022年1月20日股份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八、每股收益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不变。因此,不存在因授予限制性股票导致每股收益变动的情况,2020年年度每股收益仍为0.71元/股。
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说明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十、公司已回购股份用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况说明
洁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