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告

    来源: 赢家财富网 作者:佚名

    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分别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招商银行(35.140, -0.04, -0.11%)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5.910, 0.07, 1.20%)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分别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陀支行(以下简称“上海农商银行”)、招商银行(35.140, -0.04, -0.11%)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西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5.910, 0.07, 1.20%)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

      ● 现金管理受托方:上海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

      ●现金管理金额:共计3亿元

      ● 产品类型:上海农商银行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均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产品期限:上海农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90天);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91天);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90天)

      一、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额度8亿元进行现金管理,在此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期限自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公告》。

      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为股东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分别向上海农商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

      (一)上海农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基本情况

      1、情况概述

      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上海农商银行签署“上海农商银行对公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协议书”,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为1亿元,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

      鉴于本公司独立董事孙铮先生同时担任上海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因此上海农商银行属于本公司的上市规则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五十七条规定: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故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和《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按照豁免本次交易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办理了内部审核登记手续。

      2、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主体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徐力

      注册资本:868,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3.610, -0.01, -0.2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结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农商银行2018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8129,0879万元,归母净资产6,318,760万元,营业收入1,920,329万元,归母净利润658,553万元。

      上海农商银行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自成立以来,上海农商银行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健全体制机制、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手段,扎实推进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加强业务拓展和风险防控,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市场份额稳步提升,盈利能力持续增强,转型发展成效初显,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截至2018年末,上海农商银行全行总资产逾8000亿元,各项存款逾6200亿元,各项贷款近4000亿元。在2018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中,上海农商银行排名第178位,连续五年跻身全球200强;在全国所有入围银行中排名第25位。同时,标普将长期主体信用评级从“BBB-”上调至“BBB”,展望稳定,短期主体信用评级从“A-3”上调至“A-2”。

      截至本公告日,除购买本次结构性存款产品和本公司独立董事孙铮先生同时担任上海农商银行独立董事外,上海农商银行作为本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3、合同的主要内容

      (1)基本说明

      产品名称:上海农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

      产品期限: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90天)

      预计年化收益率:1.10%—3.75%

      认购金额:人民币1亿元

      资金来源:公司部分闲置资金

      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需要

      业务管理费收取的约定:本产品无管理费

      (2)产品说明

      1)产品投资标的:本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收益与USD 3M-Libor(美元3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表现值挂钩,实际收益取决于USD 3M-Libor在观察日的表现。

      如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上海农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则上海农商银行有权宣布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成立。如结构性存款产品不成立的,上海农商银行将在不晚于结构性存款实际收益起算日后一工作日日终前告知客户,客户应持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申请将存款本金划入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客户申请前结构性产品运作账户项下的资金不计付任何收益。

      2)本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管理方、收益计算方为上海农商银行。挂钩标的为USD 3M-Libor的表现值(美元3个月期同业拆借利率)。指于相应观察日的伦敦时间上午11点在路透系统LIBOR01页面上显示的3个月期美元同业拆借利率;若相应日期的路透系统LIBOR01页面未显示该利率,则计算机构(或其关联方)将以商业上合理的方式依诚信原则确定利率。收益计算基础为实际投资期限(天数)/365。观察日为2019年9月27日。

      3)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确定方式如下:本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收益与USD 3M-Libor(美元3个月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表现值挂钩,实际收益取决于USD 3M-Libor在观察日的表现:

      如果观察日USD 3M-Libor表现值在观察区间内,则客户收益给付约定期权收益为3.75%(年化);

      如果观察日USD 3M-Libor表现值在观察区间外,则客户收益给付约定期权收益为1.10%(年化)。

      客户期末收益=名义本金*客户收益率(年化)*实际投资期限(天数)/365

      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实际到期后上海农商银行一次性分配截止至实际到期日已实现的收益。

      4)兑付和税收

      ①到期兑付:上海农商银行将于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实际到期日在客户持有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申请兑付时,将存款本金和实际收益划入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该笔结构性存款到期后未兑付前,结构性产品运作账户项下的资金不计付任何利息。

      ②税收:结构性存款财产在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等),由结构性存款财产承担;上海农商银行对该等税费无垫付义务,若上海农商银行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上海农商银行对结构性存款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前述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相应附加税费)的计算、提取及缴纳,由上海农商银行按照应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所获收益的应纳税款应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上海农商银行将根据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性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代扣代缴税费的相关规定。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上海农商银行将遵循市场惯例进行操作。

      (3)风险提示

      1)货币风险:当结构性存款产品交易用外币标价或者用非本币标价时,外币汇率的波动会带来收益或者造成损失。

      2)价格风险:考虑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价格和特征都是单独制定的,并且受托人无法从市场上得到有效的定价信息,受托人不能保证本次价格是市场上最好的价格。

      3)流动性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交易通常不能在设定的到期日之前进行清算。

      4)税务风险:从事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税务影响。

      5)国外市场交易/场外交易:由于国外司法仲裁与法律制度的不同,投资于国外市场的资金或许不可能提供与国内一样的法律保护措施。某些场外交易的期货、期权和掉期由于不被管制而包含了更高的风险。此外,由于场外交易不能转让以及不易变现,这都可能包含了更高的风险。

      6)定价关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结构性存款产品与它的标的资产之间可能不存在正常的价格关系,尤其是在一个“组合资产的衍生品”(包含了至少两种以上的标的资产,两种资产可以是同一类型也可以是不一样的类型,这些资产被同时买入或者卖出)和“结构性”交易中更是如此。由于缺乏“普遍的”或者“市场化”的参考价格,所以很难独立的给出相关合约的“公平”价格。

      7)信用风险:所购买的期权合约对手方到期未能履行,导致整个投资组合预期收益减少甚至损失。

      8)交易和电子交易系统的中止和限制: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包含许多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市场状况以及交易所的操作有可能会导致损失。

      9)市场风险:资金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的损益与金融市场、商品市场的价格、利率和指数相关联。

      10)挂钩标的替换风险:所挂钩标的如遇潜在调整事件或其它市场特殊事件而需更换,上海农商银行有权根据诚信原则挑选适当的标的进行替代。

      11)到期日顺延风险:如果在存续期内出现挂钩标的市场中断事件,而无法正常获取其价格时,则相关标的的观察日按约定条款会分别向后顺延这将导致本存款实际期限的延长。

      12)其他风险:由于政策风险或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交易对手无法履约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严重影响本期产品的正常运作,将导致本期产品收益的降低和损失。

      (二)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基本情况

      1、情况概述

      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订“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CSH03160”相关协议,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为1亿元,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6日(91天)。

      本次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

      2、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主体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2521984.5601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主要股东:据招商银行2018年年报所载,招商银行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第一大股东是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2018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6,745,729百万元,归属于招商银行股东的权益总额540,118百万元,营业收入248,555百万元,归属于招商银行股东的净利润22,674百万元。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是一家在中国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分销网络主要分布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环渤海经济区等中国重要经济中心区域,以及其他地区的一些大中城市。截至2018年末,招商银行在 106 个国家(含中国)及地区共有境内外代理行 1,783 家。招商银行向客户提供各种批发及零售银行产品和服务,亦自营及代客进行资金业务,推出的许多创新产品和服务广为中国消费者接受。2018 年,招商银行主动适应内外部形势变化,明确以金融科技为核动力,致力于打造“最佳客户体验银行”,一年来业务发展成效显著,客户基础更加雄厚,客户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截至本公告日,招商银行作为本次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与本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3、合同的主要内容

      (1)基本说明

      产品名称: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CSH03160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产品

      产品期限:2019 年 9 月 26 日-2019 年 12 月26日(91天)

      预计产品收益率:1.35%-3.70%

      认购金额:人民币 1 亿元

      资金来源:公司部分闲置资金

      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需要

      业务管理费收取的约定:本产品无手续费、服务费。

      (2)产品说明

      1)挂钩标的: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天下午发布的黄金价格。

      2)本金及利息:招商银行向该存款人提供本金及保底利息的完全保障,并根据本说明书的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的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其中保底利率为1.35%(年化),浮动利率范围:0.00%或2.35%(年化)。

      在存款到期日及之后,存款人可获取全部本金及保底利息,同时招商银行按照下述规定,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

      ①存款浮动利率与黄金价格水平挂钩

      本存款所指黄金价格为每盎司黄金的美元标价。

      ②关于挂钩黄金价格水平的约定

      挂钩黄金价格水平为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天下午发布的黄金价格,该价格在彭博参照页面“GOLDLNPM INDEX”公布。如果届时约定的数据提供商彭博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说明书所需的价格水平,招商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③存款浮动利率的确定

      存款浮动利率根据所挂钩的黄金价格表现来确定。

      黄金的期初价格是指存款登记日当日下午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发布的黄金价格。如果届时伦敦金银市场协会因任何原因未能公布相应黄金价格,招商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下同。

      到期观察日是指到期日前第二个伦敦工作日,即2019年12月23日。

      波动区间是指黄金价格从“期初价格-400美元”至“期初价格+400美元”的区间范围(含边界)。

      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未能突破波动区间,则本存款到期浮动利率2.35%(年化);

      如果到期观察日黄金价格水平突破波动区间,则本存款到期浮动利率为0。

      3)存款利息的测算方法

      存款人利息=存款本金×(保底利率+浮动利率) 实际存款天数÷365

      实际存款天数是指存款成立日(含当日)至到期日(不含当日)期间的天数;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风险揭示

      1)本金及利息风险:招商银行仅保障存款本金和保底利率范围内的利息。本存款的利率由保底利率及浮动利率组成,浮动利率取决于挂钩标的价格变化,受市场多种要素的影响。利息不确定的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存款人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如果在存款期内,市场利率上升,本存款的利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2)政策风险:本存款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存款的起息、存续期、到期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利息降低。

      3)流动性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存款人不享有提前支取权利。

      4)欠缺投资经验的风险:本存款的浮动利率与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挂钩,利息计算较为复杂,故只适合于具备相关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存款人。

      5)信息传递风险:本存款存续期内不提供估值,存款人应根据本存款说明书所载明的公告方式及时查询本存款的相关信息。如果存款人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存款人无法及时了解存款信息,并由此影响存款人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6)存款不成立风险:如自存款人签署《招商银行单位结构性存款业务申请书》至存款起息之前,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招商银行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存款人提供本存款,则招商银行有权决定本存款不成立。

      7)数据来源风险:在本存款收益率的计算中,需要使用到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挂钩标的的价格水平。如果届时产品说明书书中约定的数据提供商提供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所需的价格水平,招商银行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8)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可能影响存款的起息、存续期、到期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存款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不可抗力风险所导致的任何损失,由存款人自行承担。

      (三)中信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基本情况

      1、情况概述

      2019年9月2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共赢利率结构29272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协议,利用公司自有资金继续进行现金管理,金额为1亿元,期限为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90天)。

      本次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

      2、合同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公司购买的是“共赢利率结构29272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该产品的投资管理人为中信银行。

      主体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市)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注册资本:4893479.6573万元

      主营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9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2018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6,066,714百万元,归属于中信银行股东的权益总额436,661百万元,营业收入164,854百万元,归属于中信银行股东的净利润44,513百万元。

      中信银行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中信银行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向企业客户和机构客户提供公司银行业务、国际业务、金融市场业务、机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理业务、托管业务等综合金融解决方案,向个人客户提供零售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财富管理、私人银行、出国金融、电子银行等多元化金融产品及服务,全方位满足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截至 2018 年末,中信银行在国内 146 个大中城市设有 1,410 家营业网点,同时在境内外下设 6 家附属公司,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信银行已成为一家总资产规模超 6 万亿元、员工人数近6万名,具有强大综合实力和品牌竞争力的金融集团。2018 年,中信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全球银行品牌 500 强排行榜”中排名第 24 位;中信银行一级资本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 1000 家银行排名”中排名第 27 位。

      截至本公告日,除该产品外,中信银行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3、合同主要内容

      (1)基本说明

      产品名称:共赢利率结构29272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

      产品期限:2019年9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90天)

      预计年化收益率:3.75%-4.25%

      认购金额:人民币1亿元

      资金来源:公司部分闲置资金

      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不需要

      费用收取的约定:本产品无认购费;本产品无销售手续费、托管费。

      (2)产品说明

      1)标的产品的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本产品为结构性产品,通过结构性利率掉期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本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或中信银行基于勤勉尽职从投资者利益出发,对投资范围进行调整。

      2)本产品为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管理方、收益计算方为中信银行。联系标的为伦敦时间上午11点的美元3个月LIBOR,即美元3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3-Month USD Libor),具体数据参考路透终端“LIBOR01”页面。联系标的观察日为2019年12月23日,如遇伦敦节假日,则调整至前一个工作日。

      3)年化收益率的确定方式如下:

      ①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联系标的“美元3个月LIBOR利率”小于或等于4.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3.75%;

      ②如果在联系标的观察日伦敦时间上午11点,联系标的“美元3个月LIBOR”利率大于4.00%,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4.25%;

      ③本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测算仅供购买者参考,并不作为银行向购买者支付收益的承诺;购买者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银行实际支付为准,且不超过本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本产品面临的风险包括收益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将可能导致购买者收益蒙受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损失的风险由购买者自行承担,中信银行不承担任何保障或返还收益的保证责任。除中信银行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购买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信银行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4)本金及收益返还:购买者购买本产品的本金为1亿元,本产品收益计算天数为90天,到期日为2019年12月25日,产品收益计算天数受提前终止条款约束。如产品正常到期,本金及收益于产品到账日内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支付,如遇中国、美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购买者所获本产品预期收益=本金*产品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产品实际收益计算天数/365。若募集期发生变化、收益起计日发生变化或者清算其遇中国、美国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视情况将可能相应进行调整。

      (3)风险提示

      本产品有风险,具体风险如下:

      1)收益风险:本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产品,中信银行保障存款本金,但不保证具体收益率,由此带来的收益不确定风险由购买者自行承担,购买者应充分认识购买本产品的风险,谨慎购买。

      2)利率风险:如果人民币市场利率上升,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人民币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购买者将承担该产品资产配置的机会成本。

      3)流动性风险:本产品类型为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产品,购买者无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权利,在本产品存续期间内,购买者不得提前支取,可能导致购买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

      4)政策风险:本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本产品的投资、偿还等环节的正常进行,从而可能对本产品造成重大影响。

      5)信息传递风险:购买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及时查询相关信息。如果购买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购买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购买者自行承担。

      6)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产品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进而影响产品的资金安全。

      7)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产品,联系标的的市场波动将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下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本金到期全额返还且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75%。

      三、敏感性分析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为自有资金,由管理层根据经营情况测算,目前公司财务状况稳健,该项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和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收益。

      四、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投资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系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期限为90天,为低风险的银行产品;公司投资招商银行“招商银行结构性存款CSH03160 ”,系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期限为91天,招商银行向公司提供本金及保底利息的完全保障,并根据签订协议的相关约定,按照挂钩标的的价格表现,向公司支付浮动利息;公司投资中信银行“共赢利率结构29272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共赢利率结构29272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系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期限为90天,为低风险的银行产品。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和战略投资部为公司金融产品投资的具体实施部门,指派专人根据公司投资决策执行具体投资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金融产品投资的信息披露部门,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对投资相关事宜予以披露;公司审计事务部为公司金融产品投资监督部门,负责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管理金融产品业务所需资金和信息披露材料的准备,建立现金管理项目台账,规范现金管理会计核算,做好理财资金统筹安排,确保决策审批流程到位、资金进出规范有序。

      (三)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组织金融产品投资产品信息的收集、比对、分析、评估、决策等产品投资流程及后续跟踪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和协议主体的经营状况并定期向管理层报告,发现有不利因素的应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金融产品投资完成公司审批决策后,按照规则要求对投资事项予以披露。

      (五)公司审计事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个季度末对所有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内容。

      (六)办理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时,公司应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协议,明确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主要条款,签署上述合同前应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战略投资部、法律合规部、审计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审核产品相关合同、协议等所有文件。

      (七)现金管理操作岗位实行权限分离,投资发起、投资审批、资金出入、会计记账、产品赎回等过程根据内控管理要求分别在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进行相应分离,从而避免操作风险。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增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以及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运作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增加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投资于具有较低风险、安全性高、流动性佳、有足够担保措施的固定收益类或保本类产品,购买单个投资产品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能够控制投资风险,同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进行委托理财的金额为8亿元,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额度范围内。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8日


    关键词:

    强生控股,股份,资金

    审核:yj127 编辑:yj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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