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3]金融:债转股化解存量问...
摘要: 事件: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及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投资建议: 方案总体符合预期,降杠杆有利于银
事件: 2016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及及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投资建议: 方案总体符合预期,降杠杆有利于银行控制债务规模、优化债务结构,从而可以有效控制债务风险的爆发,助力银行业务转型和债务风险的解决;债转股落地有助于加速银行风险出清,将隐性债务风险显性化,有助于改善市场对于银行不良数据质量的担忧,我们维持对银行板块的买入评级,推荐组合:宁波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此外明确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必须通过先转让后转股的方式进行,有助于风险隔离,利好作为专业不良资产管理机构的四大及地方AMC,标的建议关注:海德股份(000567)、陕国投;同时银行可以通过利用现有或新设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参与债转股参与转股的过程。 风险提示:宏观经济超预期下滑,资产质量大幅恶化。 核心观点: 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防范债务风险,推进债转股化解存量问题债务年初以来信用风险和债务违约事件引发管理层及市场对于债务风险的高度重视。此次两个《意见》提出疏导结合的债务问题解决方案。通过降杠杆保证现有债务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通过债转股对存量债务风险进行有效化解,从而保障短期不发生重大债务风险,保障债务的可持续性,边控制新增债务杠杆边化解存量问题债务。提出持续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通过推进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强化自我约束、盘活存量资产、优化债务结构、有序开展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依法破产、发展股权融资,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化解存量问题债务。 债转股方案强调三大原则:市场化方式、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政府不兜底1、市场化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市场化选择、价格市场化定价、资金市场化筹集、股权市场化退出等长效机制,政府不强制企业、银行及其他机构参与债转股。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市场化方式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2、银行不得直接债转股: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这将有助于风险隔离。3、政府不兜底:明确政府责任范围,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政府应制定规则,完善政策,依法监督,确保债转股在市场化、法治化轨道上平稳有序推进。 明确债转股的适用企业和债权范围,确立“三个鼓励”的正面清单和“四个禁止”的负面清单1、鼓励面向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正面清单:(1)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2)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3)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2、禁止作为市场化债转股对象的负面清单:(1)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企业,债务,银行,市场化,债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