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主背后是否存在杠杆资金?东软载波收到关注函
摘要: 在披露称将“易主”佛山市南海区国资局后,东软载波(300183)收到了深交所关注函,公司需补充说明新进控股股东背后出资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是否存在杠杆资金等问题。
在披露称将“易主”佛山市南海区国资局后,东软载波(300183)收到了深交所关注函,公司需补充说明新进控股股东背后出资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是否存在杠杆资金等问题。
此前,东软载波公告称,公司股东崔健、胡亚军、王锐拟向佛山市澜海瑞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转让其持有的约14.87%的公司股份。同时,崔健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约6.5%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澜海瑞盛行使,且崔健、王锐和胡亚军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分别放弃行使其所持的约9.56%、10.22%和10.22%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交易完成后,澜海瑞盛将拥有约21.37%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佛山市南海区国资局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深交所提出,公司需补充说明崔健无条件向澜海瑞盛委托其所持股份部分表决权,且崔健、王锐和胡亚军均无条件放弃剩余所持股份对应表决权的具体考虑,相关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股东放弃表决权和委托表决权后保障自身利益的具体安排,委托和放弃表决权在后续股东大会投票、计票等方面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同时,结合本次交易完成后崔健和澜海瑞盛合计持股比例等问题,东软载波需说明各方是否通过表决权委托和放弃表决权的安排刻意规避要约收购义务,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值得关注的是,深交所发现本次披露的控制权变更方案,以及股权受让方澜海瑞盛的出资结构、出资金额等均与前期公告存在差异。就此,公司需要补充说明澜海瑞盛出资人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或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是否存在杠杆资金、收益兜底或其他利益安排,其各级出资人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澜海瑞盛最新的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人之间的其他约定等,说明其控制权认定的依据及合理性。
公司还需结合澜海瑞盛的企业性质、存续期限、相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及安排等,说明澜海瑞盛出资人是否存在短期内转让其所持出资份额,进而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可能。
(文章来源: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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