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后 宝馨科技追偿权纠纷一案被申请再审
摘要: 导语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月23日,宝馨科技(
导语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月23日,宝馨科技(002514)(002514.SZ)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19)苏民申7163号】,申请再审人袁荣民与公司、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了解到,宝馨科技于2017年2月20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袁荣民股权转让合同一案。主要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补足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亏损金额人民币1,746,704.09元、2015年亏损金额人民币25,317,443.31元及相应利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3月15日,公司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2018年8月27日,宝馨科技收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7)苏0505民初1061号】。一审判决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43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0元,合计638439元,由原告负担。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并于2018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2)。
2019年7月15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苏05民终9468号】。二审判决为:判决如下:
1、撤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
2、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亏损金额1746704.09元以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3、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阿帕尼电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亏损金额20906185.99元以及自2018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4、袁荣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5万元。
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袁荣民仍未履行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出具了《结案通知书》【(2019)苏0505执3142号】,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了案件执行费64.1467万元。
宝馨科技主营运用数控钣金技术,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工业级数控钣金结构产品,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上市。
判决,袁荣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