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陆重组案现内幕交易 主犯掷2600万豪赌倒亏还获刑3年
摘要: “偷鸡不成倒蚀把米”,这话用在吴某身上再合适不过,其内幕交易“新大陆”股票行为,不仅没能获利,反而亏损134万元,最终还被法院判刑3年罚款20万。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述内幕交易案的刑事判决书,揭开
“偷鸡不成倒蚀把米”,这话用在吴某身上再合适不过,其内幕交易“新大陆(000997) ”股票行为,不仅没能获利,反而亏损134万元,最终还被法院判刑3年罚款20万。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述内幕交易案的刑事判决书,揭开了“新大陆”在5年前的一起重组案中,吴某利用获知的信息,大肆内幕交易“新大陆”股票逾2600万元的违法行为。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福州金飞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福建省冠林科技有限公司(新大陆拟重组标的)董事长谢某系“发小”,二人关系密切。2013年5月29日中午,吴某某在谢某的办公室喝茶聊天时,听到谢某与新大陆公司董事长的电话内容,获悉新大陆公司筹划收购冠林科技的消息。
吴某某在得知“新大陆公司拟收购冠林科技”的内幕信息之后,集中操纵使用3个证券账户分别于5月30日、31日合计买入新大陆股票174.93万股,成交金额2649.19万元。
之后,因新大陆公司收购冠林科技重组失败,被告人吴某某分别于2013年8月23日、26日将上述“新大陆”股票全部卖出,累计亏损134.47万元。
赢家财富网注意到,在新大陆与冠林科技重组失败的原因上,新大陆与该案的公诉机关各执一词。根据新大陆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公告称,“鉴于交易各方对标的资产的交易估值和盈利补偿等交易实质内容方面存在一定分歧,最终未能就核心交易条款达成一致。公司决定终止实施本次重组事项。”但公诉机关却指出,新大陆重组失败的原因系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导致。
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福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进行证券交易,金额达人民币2649.1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据此,2015年11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时要求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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