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通:2012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摘要: 重要内容提示π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兑息日:2016年10月24日。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九州通”)于2012年10月22日发行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
重要内容提示π
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兑息日:2016年10月24日。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九州通”)于2012年10月22日发行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将于2016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九州通”,债券代码为“122182”。
4、发行总额:人民币16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0%,债券存续期前三年固定不变。
7、起息日:2012年10月22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10月2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9、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发行首日后5年。若投资者部分或者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3年。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2017年10月22日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在2015年10月22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2017年10月22日兑付。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2016年6月16日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2、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0%,每张“12九州通”(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70元(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10月24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年10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九州通”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最迟在本年度付息日前第二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兑息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3、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兑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九州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年10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最晚于2016年11月18日前,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本公告所附表格《“12九州通”付息事宜之QFII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送至发行人处,联系方式如下:
咨询机构: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刘志峰、张溪
咨询电话:027-84683017或4008004488转8485
传真:027-84451256
邮寄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8号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政编码:430051
信封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在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上述债券利息应纳税款或已进行了相应的纳税申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于2016年11月18日前向本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或者向本公司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相应债券利息应纳税款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且未委托本公司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次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
电话:010-60210333,13911031607
传真:010-60210836
联系人:林新扬
2、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0620
项目主办人:龙飞虎、周晨
项目经办人:刘洋、郑江波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楼
负责人:王迪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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