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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籼交易规则

      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早籼稻期货交易规则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13.5%的,足量入库;13.5%<水分≤14.5%的,水分增量部分按“超一扣二”的原则执行(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早籼稻出库时,水分<13.5%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13.5%的,水分增量部分按“超一补一”的原则,由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的杂质超过1.0%但不超过1.5%的,扣量0.5%。

      第二十七条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2mg/100g(干基),高于22mg/100g(干基)的,视作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6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5%;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0.7%。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1.0%。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第二十八条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八条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四十五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四十七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八条 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第六节 早籼稻出库

      第七十九条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交割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早籼稻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